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简介

(2017年8月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201701号)

为深入贯彻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全面落实《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增加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业余电协)工作内涵,充分发挥上海地区检测企业作用,更好地服务本市无线管理工作,推动上海市无线电检测技术良性发展,在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指导下,由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上海华东电信研究院发起组建,并于2017年9月发起成立,首批会员单位16家,涵盖无线电检测单位、设备生产厂家、检测仪器仪表企业、大学及科研院所等。首批会员单位都是具有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广泛影响力和引领作用企业。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Shanghai Radio Testing Industry Union,缩写SRTIU。)成立于2017年9月,首批发起单位三家,理事单位4家,首任理事长单位为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联盟日常工作地址设立在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协会。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指导思想和宗旨 以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为工作基础,在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强化联盟学习研究相结合的创新平台,用联盟会员间协作和资源共享为重点,整合行业资源、融通行业技术研发、组织技术创新攻关,健全业余电协功能,充分发挥检测行业联盟在行业内的优势,推动上海市整体无线电检测技术升级,提升会员的检测服务能力及技术水平,支撑本市产业发展。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性质 以市无线电管理局为指导,依托业余电协,以服务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会员为宗旨,以台站管理、频率管理、监督执法的相关检测技术研究和检测任务为方向,以组织上海无线电技术领域的检测单位交流和研究为基本形式,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为主要目标,在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的指导下,由本地区有实力、有诚信、有意愿的无线电方面专业检测企业自愿组成。性质说明:本联盟为非盈利组织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目标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无线电检测行业管理,服务本市科创中心;推动本市无线电检测行,提高检测能力供给的水平,支撑无线电产业发展;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无线电检测技术发展;共享大型仪器和设施资源,整合信息、技术、人力和优化配置;建立无线电检测体系化、标准化、规范化,形成行业培训机制;搭建产、学、研、用平台,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

热忱欢迎上海市及国内外相关企业加盟,共创无线电检测行业美好未来,共建无线电检测行业发展新秩序!

  •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章程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Shanghai Radio Testing Industry Union,缩写SRTIU。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身心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联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联盟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职 责 范 围

    第六条 联盟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组织会员遵守无线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三)收集和整理行业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业务交流;

    (五)组织会员探讨与研究无线电行业的相关问题和行业发展。

    第七条 联盟依据行业发展需要,行使主要职责:

    (一)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开展技术研讨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会员人才储备,组织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五)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八)开展行业内其他交往活动(省与省等);

    (九)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完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联盟会员由行业内企业会员构成。

    第九条 联盟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无线电检测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业;

    (三)联盟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联盟会员分两个等级,分别是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在联盟内部登记造册,后续变更再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理事长单位在发起单位内部选举产生;

    (三)副理事长单位在发起单位内部选举产生;

    (四)参加本联盟举办行业内培训、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五)通过本联盟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享有本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联盟。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联盟决议;

    (三)遵守行业道德,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接受本联盟的指导和管理;

    (五)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支持联盟工作,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会员等级规定交纳会费;

    (七)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八)承办本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联盟,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办公场所、联系人等,并拥护本章程;

    (二)按联盟要求填写《入会资料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联盟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合并、破产、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联盟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员退会登记表,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联盟内对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受刑事处罚、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和其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秘书处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产生。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联盟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长单位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理事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秘书处;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领导本联盟履行本章程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七)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八)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四条 暂定本联盟设定理事长单位一个、副理事长单位二个、秘书处一处。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处理重要事项;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设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址设在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协会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本联盟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四)处理其它本联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承接项目管理费;

    (五)项目对接服务费;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依照会员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收支依据联盟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联盟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联盟因故终止前,须在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联盟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会费收取标准及要求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会费收取标准及要求

    1、会费收取标准。联盟费用使用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业余协会”)和联盟章程(草案),联盟会费收取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等级不同分别收取会费。

    根据联盟实际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缴纳会费标准5万元;

    理事单位缴纳会费标准3万元;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万元。

    本项费用为日常运营经费,不包括联盟组织会议、活动或者各项培训等费用。

    2、会费收取要求,联盟会员缴纳会费是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按要求一次性交清,联盟于指定年度日期向会员发出会费缴纳通知,各会员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本秘书处交纳会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出具“收取票据”并加盖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协会(联盟接受业余协会监管)财务专用章,各会员按标准,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交纳,不得拖欠。

    3、非会员单位参加联盟组织的业务和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4、本规章自联盟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

    为促进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健康有序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团体收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联盟的实际工作,制定检测行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经费是维持联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1、会费收入;

    2、承接项目管理费;

    3、项目对接服务费;

    4、其它合法收入。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

    1、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单位、业务协会的监督;

    2、经费收支统一由联盟秘书处收管,联盟收取会费、业务开展费用等,应按照规定开具相关票据。设立单独账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联盟会员的监督;

    3、经费用于本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经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和调用。

    5、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无线电检测行业联盟章程》执行,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经费(包括技术、政策等)、调研与参展活动(包括企业需求与技术调研,国内、国外参展等),联盟文化建设等。

    6、联盟日常支出费用实行秘书处负责制。

    7、联盟其他费用。

    三、经费的监督

    1、经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和联盟会员的监督。

    2、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情况。

    3、经费的情况除向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交外,还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本管理办法自联盟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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